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多人申请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我在前期的执行中分别有如下区分。
一,先到先得的情形。抛却财产被查封冻结抵押的情形,对于同一个财产,基本上都是“先到先得”。比如好几个人先后立案执行,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率先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就会请求对该财产首先予以冻结扣留,后续在处置该财产时,自然会优先将执行款支付给这个人。
二,首封首冻优先。如果一个财产在被发现前已经被别的案件查封冻结,在此后的处置中,优先偿还首封首冻的案件。后续如果还有财产,则按照轮候次序予以分配,直至将财产价值分配完毕。抛却上述因素,都没有查封冻结,如果系多个案件共同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为了公平起见,会将执行款平均分配。
三,抵押权优先的原则。财产若有抵押,则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清偿后有剩余才能清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抵押权系物权,效力超过债权。需要登记的,登记的效力大于未登记的,登记先的大于登记后的,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现在最高院回复来了,非常严谨,但理解起来不太容易。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事执行,民诉法基本原理就基本足够。
附 2021年5月14日,最高院回复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本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为避免条文重复,删去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原第89条、第90条、第92条至96条的规定,但保留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原第88条)规定。第55条的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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